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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人气: | 时间:2015/7/15 7:55:03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研之感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陈晓华

          民间借贷在我国社会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民间借贷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其作为正规金融流通的有益和必要补充,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同时,民间借贷实践中也存在着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现就榆阳区法院近年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存在的问题作简要介绍。

  •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以民一庭和各基层法庭受案为例,2011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196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66件,占审结案件的13.7%;2012年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097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431件,占审结案件的20.6%;2013年1至4月份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106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266件,占审结案件的25.7%。从整体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民间借贷纠纷所占案件的比率逐年上升;平均上升比率在7%左右,与案件整体上升比率相比属于正常范围。但也出现了如多人起诉一人、一人起诉多人、债务人外逃、请托人办事或因赌博、“放版”、吸毒等犯罪活动形成的借贷关系。

          二、主体多元化

随着榆林能源开发的进一步加快,市场资金供求失衡,经融机构信贷政策调整,市场物价飞涨,人们急功近利,梦想一夜暴富,参与投资房地产、煤矿等高风险产业,冒险借高利贷进行赌博、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参与的人越来越多,主体多元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企业之间的借贷更加频繁。作为公务员、党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主体之间的间贷关系屡见不鲜;此类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从形式上看除了一对一的借贷,还有一人对多人的、多人对一人的;由于风险意识差,一旦发生纠纷,债务人逃债审理中难以送达;借据中债务人所署名字与其身份证的名字不符,债务人又不承认,导致难以送达;借据中未写明债权人姓名,债务人不承认借款,权利主体如何认定;特殊主体身份难以审查,表现为当事人隐瞒身份,法院立案时难以审查,审理中难以查清。债务人死亡,以其法定继承人为被告,还是以债务人妻子为被告,法律与司法解释有冲突,主体如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未经核准注册,借据上有公司印章,会计、出纳签名,主体如何确定等等。

         三、内容复杂化

        除一般的民间借贷外,因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请托人办事等不当得利之债转化为民间借贷,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投资、入股转化为民间借贷等发生纠纷后,仅审查借贷关系还是连同债务形成一并审查,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尤其是请托人办事产生的费用转化为形式上的民间借贷的性质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以借贷定性还是涉嫌经济犯罪难以认定。因洗钱、赌博、放版、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当事人对非法债务的形成举证难,法院审理不支持则对原始书证难以否定,支持其主张则可能就支持了非法债务,就会产生不良的价值导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法官处于两难境地。个人低利吸收贷款,转贷余利,数额不大,次数不多;如何认定。小额信贷公司以股东个人名义吸收存放贷款数额巨大,次数频繁的,如何认定其性质。涉嫌诈骗、非法集资公安机关侦查时未追赃、犯罪嫌疑人未退赃,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受害人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是否受理以及其他刑民交叉问题。借款人为数人,又未约定各自所用数额,债权人坚持只起诉部分借款人的责任如何认定?亲属或朋友之间为了逃债进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转移财产如何认定,如何制裁?

         四、利息约定和履行多样化

        一是对利率约定有高有低、有年利有月利,有的在本金中扣除;二是既约定利率,又约定高额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在这种情况下既支持利息又支持违约金,结果就远远高于法定利率的限制;合同法对此并无规定。三是利息经结算,又重新立了借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又约定了利息;是复利?利滚利?如何支持难以认定。四是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以偿还部分当事人以已偿还的利息高于法定利率抗辩,是认为借款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还要重新进行计算,审理中难以掌握。

         五、设定担保无序化造成风险增大

         一是担保法虽然规定了多种担保方式,但审理中常见的仅有抵押和保证两种;由于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设定的抵押不予登记,所以,贷款人签订了抵押合同,也把抵押物的所有权证照交给借款人;但是由于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无效;造成风险增加。二是保证方式、期限约定不明,借款人对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提出抗辩,贷款人举证难。三是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借款人不动产,不动产未进行预登记,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应以何种形式进行审查即书面审查还是听证会审查?四是主债务人逃债,债权人选择起诉全部保人或部分保人的案件逐步增多。

         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似欠债还钱比较简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传统观念的退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产生;此类案件审理中困难不少。突出表现在送达难、审理难、调解难、执行兑现难等诸多方面,期望司法工作者和全社会共同关注能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总结审判经验,更好的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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