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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调解的方法
作者:佚名 | 来源:本站原创 | 人气: | 时间:2015/7/15 7:47:19
 
  

浅谈民事调解的方法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陈晓华

     我市处于经济长期快速发展中,在此阶段,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新的社会矛盾。这些矛盾,若不能及时化解,与旧有矛盾交织在一起,将会给我市的社会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调解已成为人民法院和谐司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并在营造稳定的发展环境、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现笔者联系司法实践结合自己调解经验浅谈民事调解的方法。

         一、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始终。

不仅要注重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而且要注重在立案、庭前调解。要明确调解应当贯穿整个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到审判全过程的同时,还要专门规定庭前调解的启动程序及具体要求,使庭前调解能发挥更加实际的作用。主要做法    有:一是即立即调。案件立案时,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由审判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送达调解书,最快时仅用15分钟结案。二是上门调解,对于不便到庭的当事人,法院一律上门调解,特别是对于社会关注或困难群体案件,立案时或立案后审判人员立即下到纠纷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实现了能动司法的理念。三是机动灵活、全面调解。凡是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方法,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公序良俗的,均大胆尝试调解,并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相邻关系纠纷、合伙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案件均进行庭前调解。

      二、增强调解的联动机制。

为了实现调解这一目标,除承办法官外,根据案情需要和当事人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未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均可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还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以当事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等协助调解。这些规定,一是缓解了法官少,案件多的审判压力;二是由于一些有威信对当事人有影响力的人参与调解,增强了调解的公信度,提高了调解成功率;三是加强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开辟了法官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的新路子。
  三、规范调解事项的明确性。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法官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让不明确的事项明确起来。在保守审判秘密的前提下,充分行使释明权,法官可以在当事人共同或单独在场时作下列释明:一是将调解与判决结案方式的风险和成本向当事人明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等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阐明适用法律,告知类似案件的结果,供当事人参照和预测,合理引导当事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释明权的正确行使,可以让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的预期,从而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恰当的处分,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在和谐司法日渐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主流的今天,我们要认清形势,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将调解广泛运用于司法服务的全过程,切实承担起为人民服务的职责,为构建和谐司法做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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